与锦江区有关的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4
与锦江区有关的招商引资政策主要包括:国家优惠政策中与我区有关的内容;四川省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与我区有关的内容。
一、国家外资优惠政策中与我区有关的内容;
(一)、优惠对象:生产性企业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优惠对象:鼓励类企业
1、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2、已设立的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优惠对象:先进技术企业
1、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性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四)优惠对象:产品出口企业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五)优惠对象:再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优惠对象:综合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二、四川省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与我区有关的内容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具体内容: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参见产业目录第二部分),执行期限2-2010年,税率15%,文件依据:
2、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内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免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满足一定条件,也可免征。
(二)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详见国办发[2001]73号第39条)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