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一、对新办企业的促进政策
(一)对新入驻年纳税10—3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年纳税20—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年纳税50—200万元的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之和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0%、40%、30%的额度予以促进;对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50%、40%的额度予以促进。
(二)对新入驻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照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的额度予以促进;对委托全球着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五星级宾馆酒店,前3年按照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80%的额度予以促进。
(三)对新开发建设的商业卖场(商业街)、甲级写字楼、城市综合体(商业地产达50%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年纳税(商业地产部分)300万元以上的,自竣工开业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开发企业商业地产部分上缴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50%、40%的额度予以促进。
(四)对总部设在成华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大型卖场、连锁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70%、60%、50%的额度予以促进。
(五)在我区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从取得项目土地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0%(其中10%用于奖励经营者),营业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20%、10%、5%的额度予以促进。
(六)对新入驻的其他类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30%的额度予以促进。
二、对规模企业的扶优扶强政策(不含房地产企业)
(七)凡在我区持续经营满3年且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年纳税额100—5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税收增长12%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税收增长10%的企业,从第4个纳税年度起,按企业当年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10%的额度予以促进。
三、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政策
(八)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当年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的额度奖励经营者。
(九)对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和获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四、对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
(十)对新引进内资企业的奖励。对新引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区外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的1.5‰给予引进者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新引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市外企业(不含房地产和招拍挂引进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的2‰给予引进者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企业注册后先兑付50%奖励资金,待企业开始纳税且区级地方所得部分超过奖励金额后,再兑付50%。
(十一)对新引进外资企业的奖励。对新引进一般性外资企业的奖励(不含房地产企业),实际到位100—2000万美元,按比例给予引进者1—2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2000万美元以上,给予引进者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二)对协税护税的奖励。对协税护税,按企业上缴税收
(10万元以上)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的额度,对企业和引进者进行奖励。
五、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十三)对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成华区的企业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在沪深及海外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十四)重大企业(项目)的促进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五)本意见中对新办企业的促进政策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对企业、经营者、引进者的促进和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项目)当年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所得部分;对欠税和查补税部分不予促进奖励。
(十六)已入驻我区的企业,享受原促进政策期限未满的,参照本政策对应年限标准享受促进奖励政策。
(十七)本意见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八)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统一解释。